退休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山东劳务派遣中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入职劳务公司之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其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系建立的劳务关系。
换而言之,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前提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当退休人员被劳务派遣时,将大概率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在山东劳务派遣中南个值得一提的是,历史遗留下的协保人员、下岗待岗人员等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人员能被“劳务派遣”,但须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执行。劳务关系属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故不能简单适用劳务派遣退回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只有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山东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不能简单按照劳务合同签订主体确认劳务关系。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中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指派,取得的工资系劳务派遣单位按用工单位指示如数支付,极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退休人员和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